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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2 19:54:00

网络犯罪黑灰产研究(一):提供物联卡、猫池等设备涉网络犯罪案无罪辩点统计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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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猫池(可以同时接受多个用户拨号连接的设备)、物联卡(与其他智能产品链接、识别的一种媒介,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通过某个中间设备,使得卡上的信息可以与互联网上管理系统、中心进行数据的交换)等设备被用于在网络上大规模薅羊毛,实施电信诈骗等。

在猫池设备上,可以同时管理大规模的电话手机卡,通过配套的软件可以实现同时接收、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功能。黑灰产的猫池上的电话卡,常为通过黑产渠道拿到的非实名认证的廉价电话卡。猫池常被黑灰产用来在各大电商平台上进行大规模网络手机账号垃圾注册,为薅羊毛提供必须的账号资源。

笔者通过把手案例搜索平台,检索到行为人使用猫池、物联卡等设备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所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本文收集了12篇有参考价值的不起诉决定书,通过对不起诉理由的分类整理,总结出如下几类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正文:

一、主观方面无罪,不起诉理由

1、与同案人员供述矛盾,无法证明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公安机关从扣押的硬盘中提取的电话号码来源不清;未发现电脑中提取的数据有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事件。

来源: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新红检一部刑不诉[]号

涉嫌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案情:通过猫池进行信息注册,之后转手出售,获利一百余万元。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辩称其公司使用的电话卡系从山东**公司处购买的行业卡,而同案魏某某、孔某某、陈某某及裴某某供述均证实系物联卡,而同案赵某某供述该公司使用的卡中有移动卡号和联通卡号,上述证据存在矛盾,无法证实张某甲等人具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故意;二是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辩称该公司购进的是二手电脑,张某乙证言予以印证,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电脑中留存的信息因技术原因现有条件无法确定是什么时间段留取,因此公安机关从扣押的硬盘中提取的电话号码来源不清;三是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未发现对张某甲公司电脑中提取的数据有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事件。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对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知情;无直接的意思联络;并未获得利益分成。虽然客观上提供了帮助行为,但其主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

来源:盂检一部刑不诉[]67号,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涉嫌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不起诉理由:

被告人庄某某利用已注册的手机卡通过猫池、卡池等设备在各大电商平台进行大规模网络支付宝账户注册,并利用所获悉的公民身份信息对支付宝账号进行实名认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然参与开卡并获取开卡人的个人信息,但在开卡过程中有移动、联通等营业网点的委托书,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庄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知情。对于庄某某出卖公民给个人信息,双方无直接的意思联络。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获取营业网点的佣金以及开卡的消费券和注册app的新人奖励,并未获得庄某某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益分成。张某某的行为虽然客观上为庄某某提供了帮助,但其主观上没有实施该犯罪的故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该行为应当不属于非法提供的情形,虽然对被告人庄某某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不起诉理由

1、物联卡的具体来源未查明,爱码、路虎等接码平台的非法性也无具体证据证实。

来源: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武检一部刑不诉[]2号

涉嫌罪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王某某向爱码、路虎等接码平台中的用户提供了用于抖音、京东等APP登录的虚拟手机号码、验证码,但张物联卡的具体来源未查明,爱码、路虎等接码平台的非法性也无具体证据证实。北京正德泽丰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芒果云、爱码、路虎平台通过对接猫池软件,可以获取手机号码、收发短信息,无制造验证码或侵入、非法控制其它软件的功能。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崔某某提供的虚拟手机号码、验证码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认定王某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证据不足,也无法证实王某某构成其他犯罪。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退回武乡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2、获取验证码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来源: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鹤南检一部刑不诉[]18号

涉嫌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不起诉理由:

王某甲通过qq群购买猫池及物联卡,利用“酷卡”软件导入“极速”接码平台,用以出售获利人民币元。经鉴定,共计获利人民币.3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获取验证码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3、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张某某从事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来源:上检一部刑不诉[]16号,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涉嫌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张某某把大量手机卡通过猫池连接电脑,在电脑上运行酷卡软件,由酷卡接收验证码短信,号商通过多米、爱米、战狼、爱尚等接码平台获取验证码短信完成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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