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重优化营商环境,妥善化解一起涉企合伙协议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年4月,华瑞公司与金北公司订立合伙协议,约定以华瑞公司名义合作承建盖和公司一期土建工程。不久,三方因工程款纠纷而诉至法院。经判决,被告金北公司与被告盖和公司应向原告华瑞公司支付工程款78万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仅履行了65万元,尚有13万元工程款一直未履行,原告华瑞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标的金额不大,机械地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可能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鉴于此,执行法官先约谈了两被执行公司负责人,了解到被执行人实际上愿意配合执行,只因当前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清偿。了解并核实被执行人所说的情况后,执行法官从法律程序和“六稳六保”*策角度,向申请执行人华瑞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得到其理解与支持。随后,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支付13万元执行款的和解协议,该案得以执结。
近年来,上高法院坚持从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找准当事双方利益平衡点,尽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