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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被告人甲某猎捕的两只野兔为华南兔,四只野鸭中含三只绿翅鸭、一只绿头鸭,均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因捕兽夹、农药属禁猎工具,且行*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被告人甲某破坏了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要求其承担修复生态等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甲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甲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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