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听了别人的话,以为新注册的手机号不会被人发现,还能赚钱,没想到犯罪了……
打一份工
赚两份钱?
通讯运营商的“内*”
把自己坑惨了...
近日,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详情
张三(化名)是某通讯营运商指定专营店的一名员工。张三利用工作便利,为客户办理电信业务时,非法搜集客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非法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7元。
案发后,张三被抓获归案,张三在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预交了公益赔偿款.7元及罚金元。
法院判决
张三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赔偿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人民币.7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文中的张三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部分单位、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应依法予以严惩。
面对诱惑
应守住行业底线
要知道
违法的钱
不赚才是不亏!
原标题:《打一份工,赚两份钱?小心坑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