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起纠纷人民调解暖人心
7月30日,刘某和李某顶着炎炎烈日来到上林县司法局镇圩司法所称:他们到罗某家装修却迟迟收不到工钱,反复询问罗某都是说明天给,然而这个明天却一直无法兑现,刘某和李某实在没办法了于是到司法所请求调解。
经调查了解,年11月初罗某找到刘某和李某,想要刘某和李某帮忙装修自己在安置点的房子,三人共同协商后决定由刘某、李某先行垫资购买材料,完工后罗某一并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年11月底装修完工,罗某答应在年2月份结清材料费和人工费,后刘某和李某就陷入讨薪难的境地。截止至年7月30日罗某还欠刘某元、李某元的材料费和人工费。
为及时化解矛盾,镇圩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天就组织三方在扶贫安置点进行调解,现场就该纠纷作出相关法律条文解释,并向罗某重点讲解了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承担的后果等法律知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承揽活动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等相关知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反复协调沟通、引导双方就事说理,双方都表示能相互理解,最终双方和解并签订书面协议。(镇圩司法所蓝钧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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