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自中国税网《每日税讯》
年6月,北纬通信发布重组方案,拟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的方式,以总计约3.62亿元的价格收购蔡红兵等六个自然人股东和北京汇成众邦科贸有限公司(“汇成众邦”)持有的杭州掌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掌盟”)共计82.97%股权。按重组协议的约定,现金对价部分总计约万。其中,6个自然人股东获得的现金对价约万。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蔡红兵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本次交易。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年1月13日,北纬通信收到交易对方《关于终止履行与北纬通信重组协议的函》,声明交易对手将单方面终止履行重组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杭州掌盟的股东声称,由于公司6名自然人股东“无法筹措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的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款,并可预见地将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完成交割”,才不得已终止本次交易。
1、曾经的个案批复
事实上,北纬通信重组案并不是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认购上市公司增资而被要求征收的第一案。早在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对此类情形下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做过个案批复。
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89号)。国税函〔〕8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随后,国税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50号)等文件,强调今后将“重点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2、定向增发+现金支付模式下自然人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年12月7日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67号公告,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做出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67号公告第2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杭州掌盟82.97%的股权,交易各方在参照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协商确定杭州掌盟82.97%股权的作价为36,万元。
按上述交易价格和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蔡红兵等六人需要缴纳超过万元的税款。但杭州掌盟的六个自然人股东从该重组交易中可获得的现金对价总计才,远远不够缴纳本次重组交易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杭州地税不同意六个自然人股东暂缓缴纳税款的请求,而六个自然人股东又无法再短期内筹集足额的税款,该重组交易最终以失败告终。
由于税负原因导致自然人股权转让失败的案例并不多见(起码公开信息较少)。实践中,如股权转让方(个人)没有足够的资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可以通过两种较为可行的方式解决。第一种方式,是转让方与购买方协商,通过调整交易方式,让购买方支付更多的现金,使转让方有充足的现金来缴纳个税;第二种方式,转让方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向税务机关承诺并保证在合理的期限内分期、或在股票出售时缴纳相关税款。
相对来说,转让人与购买方在转让意见上更易达成一致,但是这要求购买方企业拥有足够的现金流。关于第二种方式,虽然属于个案申请事项(如本案中税务机关坚持要求转让方全额一次性缴纳个税),但此类操作属于并购重组税务管理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的鼓励方向。
目前,实践中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缺乏现金支付的非货币交易持较为宽容的态度,如国发〔〕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财税年号文《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公司在涉及针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收购中应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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