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踊跃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
(四)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是指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兖州区范围内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霸痞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严禁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由区扫黑办会同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九条 举报人向区扫黑办和公安机关举报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
(二)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
(三)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
(四)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元。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六)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元。
第十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区扫黑办应当在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审核。审批通过后,区扫黑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区扫黑办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五条 对举报材料要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法机关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人举报:兖州区行*办公中心C区室
来电举报:-(区扫黑办)(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
邮箱举报:yzs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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