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地下停车位里,停着别人家的车。”
——近日,市民姚女士向本报“姚界论坛”反映情况,“我们支付了车位管理费,现在遇到车位被占的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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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姚女士在城东的万里世纪豪庭小区买了套房子,包括一个地下车库、一个地下停车位。因尚未装修入住,她的车库和车位长期空着。
“上月17日,我去小区付物业费,看到我的车位里停着一辆陌生的黑色小轿车。”姚女士说,“我当场就跟绿升物业工作人员反应情况。他们联系后告诉我,车主出差去了,等对方回来才能把车开走。”
自家车位被占用,姚女士十分郁闷。两天后,她又找绿升物业处理此事,双方却发生言语上的冲突,不欢而散。姚女士提供的信息显示,她的车位上方,悬挂着业主信息牌,上有“私家车位严禁占停”字样,并注明了姚女士的车牌号。据悉,这是绿升物业制作悬挂的。
“物业工作人员告诉我,占用车位是当事车主的个人行为。至于停了几天、停了几次都未明确。”姚女士说,“我虽然没有住进这个小区,但一直在交物业费。我的车位被占用,我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车位管理的责任。”
物业公司该承担责任吗?网络图片,文图无涉
记者从市物管中心了解到,车位管理费全称为“地下车位公共设施使用费”,主要用于地下停车场的照明、通风、卫生等能耗管理,不含保管费。“物业公司已在姚女士的车位上悬牌提醒,并且在占用事件发生后积极联系了当事车主。”市物管中心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此事的主要问题,还是在姚女士与当事车主之间。”
“作为停车位的产权所有人,姚女士负有车位管理义务。”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汪宇波律师分析认为,“若物业公司存在允许他人占用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车位等情况,则侵犯了姚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共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占用车位是个人行为,物业公司应及时提醒侵权当事人,并协助姚女士处理此事。”
事件最新进展网络图片,文图无涉
上月24日,绿升物业万里世纪豪庭项目相关负责人周经理致电本报,反馈事件最近进展:“当事车主已将车驶离。就占用车位这件事,对方表示歉意,愿意为姚女士出一年的车位管理费。相关事宜正在进一步沟通处理中。”
“当事车主是本小区业主,因贪图方便,所以占用姚女士的车位。”周经理说,“最近的监控显示,该车主是上月13日停进的车位的,直至被姚女士发现。”
就姚女士提及的沟通中的言语冲突,周经理表示,已对相关工作人员做批评教育并处罚,并将向姚女士当面致歉。此外,工作人员已在姚女士的停车位中放置障碍物,并建议姚女士自行安装车位锁,避免再次发生车位被占用的情况。
撰写:余姚日报全媒体记者陈周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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