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讯(晏小琴廖诚伟)
案例详情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案件,法官判决业主向装修公司支付尾款元,同时装饰公司向业主支付装修补偿款元。
年,陈某在上高某小区购置了一套新房,将装修事宜全权委托给某装修公司。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陈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装修过程中,双方就装修细节问题有不同意见,导致陈某对已装修好的房子十分不满。年4月,陈某搬进新房,但因不满装修效果而未付尾款。年1月,装修公司因陈某迟迟不支付尾款而将其诉至法院,陈某对装修公司也是一肚子气,遂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要求装修公司赔偿质量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陈某已于年4月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其行为视为本案装饰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因此依据合同约定,陈某需向装修公司支付尾款元。而对于陈某要求装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因业主的实际入住,使得鉴定损失问题已经实际上无法做到,但对于陈某提出的装修质量以及装修成果确未达到效果图的一些问题,法院判决酌定赔偿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该起案件对于需要装修的业主们来说起了一个警示作用,装修涉及到家家户户,它又是个不可逆的过程,因此选择装修公司以及签订装修合同时,应该审而慎之,即便将装修事宜交给装修公司,业主自己也应该积极参与该过程,而不要当甩手掌柜,遇事多沟通,装修结束后应当进行验收,不要选择先行入住再来解决后续问题,不利于自身维权。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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