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立即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可现实中总有肇事者
或因内心恐慌
或因心存侥幸
一跑了之
可无论你躲到哪里
都逃不出警察蜀黍的火眼金睛
8月7日晚,广昆高速公路富宁段发生一起行人上高速被撞身亡事故,肇事司机驾车逃逸。案发后,富宁高速交警闻警而动,快速反应,排查了余辆过往车辆,4小时内锁定嫌疑车辆,与广西多地交警协作,公里跨省追查,连续奋战11小时,快速侦破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案发司机肇事逃逸年8月7日23时4分,富宁高速交警接富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转来警情称:在云南往广西方向,广昆高速公路富宁公安检查站一两公里外,有一人躺在超车道上,生死不明,情况危急。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报警所述路段进行排查。当他们排查到广昆高速公路G80下行线K+m处时,发现一男子侧卧在超车道内,头部有血迹,脚部受伤,经救护人员确认该名男子已经死亡。现场散落了一块带现代牌车标的银灰色汽车碎片及部分灯罩碎片,无任何车辆停放,民警初步推断为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现场遗落汽车碎片
侦查循线追踪锁嫌疑富宁高速交警立即启动交通肇事逃逸应急预案,成立“.08.07”专案组,争分夺秒开展案件侦破工作。根据现场勘查,针对肇事车辆现场遗留物的特征,民警初步分析肇事车辆应为一辆银灰色的现代牌汽车。由于车体碎片无法证实肇事车辆其它具体信息,加之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大,侦查难度大大提升。但办案民警毫不气馁,扩大排查时间范围,对案发地前后卡口过往车辆进行海量排查。8月8日2时29分,一辆号牌为闽AG*的银灰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注意,其车辆颜色与现场散落物相同,且通过反复比对案发后的卡口照片发现该车车头左前侧确有损坏,遂将闽AG*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锁定为嫌疑车辆。△卡口视频照片
突破多地交警协作追逃办案民警随即查看号牌为闽AG*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轨迹,发现该车已驶出云南境内,进入相邻的广西辖区。富宁高速交警一方面启动相邻单位肇事逃逸追缉联动预案,请求广西百色交警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协助拦截,一方面派出追逃组驾车连夜前往广西百色。但百色交警支队查看该车行驶轨迹时,发现其已往广西平果方向驶出百色辖区。且办案民警根据车牌信息查询到该车车主邱某手机号码,但拨打后一直无人接听。就在侦查工作即将陷入僵局时,大队值班领导向支队指挥中心报告后,经上级部门对接后,启动肇事逃逸跨省追缉联动机制。此时,一张无形的大网已悄然撒开,随时准备收网。8月8日8时许,办案民警再次拨打嫌疑人邱某电话时,他承认在广昆高速公路G80下行线K+m处发生碰撞事故,并说明了其所在位置。9时,富宁高速交警与广西梧州交警支队取得联系,请求在S40苍硕高速下行线藤县服务区协查。查获肇事者终落法网办案民警长途奔袭公里,于8月8日10时20分到达S40苍硕高速下行线藤县服务区。经现场勘查、比对、询问,闽AG*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前侧损坏部位,与现场遗留碎片特征吻合、车辆品牌相符。
目前,办案民警已将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及车辆带回到富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行人将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若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驾驶人应该怎样正确操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富宁高速交警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
一定要保护现场
积极救治伤者
并第一时间报警
千万不要心怀侥幸选择逃逸
否则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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