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赵某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资金周转,向敖某借款万,并找到李某、徐某为其担保。然而,借款到期后,赵某在履行10万元后便未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此后,敖某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赵某偿还敖某借款万元及其利息,李某、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某、李某、徐某并未主动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一边向赵某、李某、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一边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其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赵某、李某、徐某调查到的财产进行强制扣划,但距执行标的额尚有较大缺口,此外并未查询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及时联系到申请执行人敖某,并仔细询问了徐某的情况,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根据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顺藤摸瓜,调查到徐某每月有缴纳公积金。
于是该院执行法官尝试由此入手,向上高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徐某的公积金收入情况,反馈信息显示,徐某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6万元。执行法官随即向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了协助扣划通知书,成功扣划了此笔款项。随后,法院及时通知到被执行人徐某,得知钱款被依法扣划,徐某也决定化被动为主动,主动联系其他2名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要求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履行,此案得以了结,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保障。
来源:上高*法
编辑:*琴
核编:易奇勋
签发:舒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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