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年底,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某大米公司向原告上高县某大米公司采购70多吨大米,共计货款30多万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8万多元货款,对于尚欠原告11万多元货款,年5月,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年6月付清全部货款,否则原告有权拖回同等价值的大米。”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承诺,现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借着查封被告财产的机会,驱车近千公里到福建省泉州市对案件进行调解。
原告与被告签订调解协议
经过对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说理及向其明示了查封公司财产的不利后果后,最终双方达成“以付某所属的另一家具公司中的家具冲抵原告货款的协议”。协议签订后,
法院干警与原、被告共同清点,
将等价值的家具运回上高,
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转载:上高之声
来源:上高法院
编辑:小花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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