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论坛

首页 » 问答 » 常识 » 陈独秀被捕后,都发生了什么
TUhjnbcbe - 2021/2/24 16:07:00

原载:《看历史》年第5期,作者:庄秋水

年10月15日下午两点半,上海市公安局警探连同法租界捕房,闯入虹口区春阳里号,逮捕了正在开会的五名中共“托派”高层,现场还查抄了件文件和34种俄文共产主义书籍。

春阳里号主人、托派青年委员会秘书长谢少珊立即供出了陈独秀的秘密地址。

是晚,“中国共产*左派反对派”总s记陈独秀在岳州路永吉里11号被捕。

“托派”中央被一网打尽。

危在旦夕

10月18日,陈独秀、彭述之等11人被引渡给国民*当局,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

这是陈独秀第五次被捕,在年和年他曾两次在上海被捕,原因皆为宣传共产主义,分别被罚款一百、四百元。但这次,他却要面临未可预知的判决。

10月19日,一干案犯被上海市公安局探警押往上海北站,乘坐11点的夜车前往南京。上海市公安局着实紧张,派临时保安大队在火车站特别戒备。

犯人陈独秀反倒极为轻松,据说在火车上,他一夜酣眠,对自己可能被处死的命运,大有君子不忧不惧的气度。

他会经由*事法庭审判,还是普通法庭审判?可以说,这是决定陈独秀生死的关键。

和他同为中国共产*奠基者之一的李大钊,年4月6日被安国**府逮捕,半个月后便由*事法庭会审,依据陆*刑事条例判处绞刑,并于当日下午行刑。

此时已是国共第一次合作破裂之后,双方激战方酣。国民*府正集中四十多万兵力对苏区进行第四次围剿,蒋介石亲自坐镇武汉行营。陈独秀恰好在这样一个敏感时刻被捕,形势可谓极其不利。

人情营救与革命解决

与此紧急形势相对应的,则是营救陈独秀力量也迅速集结。

陈独秀被捕后,他的老友蔡元培、杨杏佛、柳亚子、林语堂等八人,于10月23日致电南京中央*部和国民*府,大打感情牌,为陈独秀摆功。他们还提出,陈独秀反对苏区暴动*策,因而遭到共产*除名,与欧美立宪国议会中的共产*议员无异,希望*府“矜怜耆旧,爱惜人才”,则“学术幸甚,文化幸甚”。

宋庆龄也特地为陈案从上海抵南京,然后转飞武汉。甚至国民*中统局主办的《社会新闻》在署名“仿鲁”的文章里,也认为陈独秀虽然是共产*,却反对共产*现行的暴动*策,而且他还是一个学者,所以只要他继续反共,“似可不至于死”。

虽然有精英们的百般求情,但在国民*内部,其**人员基于年之后国共双方尖锐的意识形态对立以及武装对抗现实,更多的声音则是主张对待陈独秀应该从快从重,以反革命镇压之。

国民*广州市特别执委会宣传部控制下的《广州民国日报》刊发社论,认为20世纪30年代中国所经历的危难,原因在于日本的侵略和中国共产*所挑起的内乱;而日本的侵略之所以能得逞,原因则在于国民*府忙于剿共:“溯吾国共匪之由来,不能不忆及十年前李守常、陈独秀等之提倡”,因此,“应处以极刑,勿能宽纵”,否则,就是一面剿共而一面纵共。

杨镜芙也在《十月评论》上撰文《论陈独秀的所谓“功”和“罪”》,说陈独秀“是一个危害民国的大罪犯”,“自民国四年以来,一直到现在,所作的都是始终如一的共产*的工作。这种巨魁,一旦被捕,是只有处以极刑,绝对没有轻办和赦免的余地”

不少地方**人员则打电报给国民*中央,要求“严惩”“处以极刑”“迅予处决”。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里,仍还存放着这些电报,发电人包括*省*府主席金树仁,湖南清乡司令何健,湖南衡山县、罗田县、江西上高县等*部,以及陆*的几个师团*部。

舆论争议

此时的陈独秀虽非共产*的领袖,却也堪称一面大旗。上一年5月1日,中国托派组织联合在上海开会,陈独秀被推举为“中国共产*左派反对派”总Z书记,全面领导五人“常委会”。年1月,他发表《告全*同志书》,呼吁所有的共产主义者联合起来,集中力量于城市职工运动,推动工人群众参加反日反国民*的斗争。

以上种种行为,无论是按照*法处置,还是按照年施行的《中华民国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治罪,则陈独秀必死无疑。

与社会贤达苦苦求情和**人员严厉镇压的态度不同,中立报纸则多倾向于用司法途径来解决陈独秀案。

10月19日,《晨报》发表社论。社论作者先厘清共产*的两个派别“中央派(干部派)”和托洛茨基派,陈独秀已非事实上的共产*首领;作者接着提出,主持共产*学说,组织共产*与实行危害国家,是三件事,不可混而为一;共产学说以反抗社会为目的,之所以发生,则由于人心之不平,人心不平,说明国家本身早有病根。

社论作者最后说,*府有根据法令维持其生存的权利,“故禁止实行危害国家之结社,乃事之当然者也。然此有无危害国家之行为之问题,应由谁决定?曰此非*府自身之事,而应由法庭判决”,故而陈独秀案应该在司法保障下,公正审判。

10月20日,《益世报》也发表社论,从法律角度指出,陈独秀在上海被捕,上海既非戒严区域,亦非剿共区域,故而陈案应由普通法庭审判,绝无组织特别法庭的必要。

10月28日《大公报》发表的短评“营救陈独秀”,则在法律逻辑之外又增加了一份对人性尊严的呵护。“陈独秀是一个领袖,自有他的信仰和风格,所以只须给予他机会,叫他堂堂正正地主张意见,向公众公开申诉,这正是尊重他爱护他的道理。”作者因此反对“如果用哀恳式的乞怜,感情式的缓颊,在法律以外去营救他,倒反转辱没了这位有骨头有意识的老革命家”。作为领袖,就要“有真诚信念,不变节,不改话,言行始终一致”。

傅斯年两日后在《独立评论》上发表文章,也表达出类似的意愿,他主张陈案能够

(一)最合法;

(二)最近情;

(三)看得到中国二十年来革命历史的意义;

(四)及国民*自身的革命立场。他希望国民*府公开审判陈独秀,即便有罪,也不妨依据法律进行特赦运动。

不仅仅如此,南京*府外交部长兼行*司法部长罗文干和胡适、翁文灏等社会知名人士也致电蒋介石,请求摒弃*治干扰,将陈案看做是一起普通的司法案件,“陈独秀案付司法审判”,不由*法从事。

从革命到司法

10月22日,国民*中央组织委员会派专员去武汉,向蒋介石汇报逮捕陈独秀的经过,呈送同时搜查到的重要文件。

面对国民*内部要求从快处理的声音和社会贤达主张司法审判的呼吁,蒋介石考虑再三,于10月24日致电国民*中央委员会,“陈等所犯之罪,系危害民国之生存,国家法律对于此种罪行,早在法律上有明白的规定,为维持司法独立尊严计,应交法院公开审判”。当日,国民*中央委员会举行座谈会,讨论蒋介石来电,决议陈案“交法院公开审判”。

蒋介石将*治案犯交由普通法庭审理的做法看似出人意料,实际自有其发展脉络。

国民*在年占领北京之后,按照孙中山在《建国大纲》里描绘的蓝图,国民*府宣告革命的“**”阶段已经完成,进入“训*”时期。革命*,即国民*,代表民众行使国家主权,同时要在各地训练民众自治。从以颠覆旧制度为目标、奉行斗争哲学的革命*,转而为执**,便不能仅停留在观念层面,而是要用合法、和平的方式,去化解社会矛盾和斗争,来巩固*权和建设经济。

于是,拥有最高权力的蒋介石,希望*务、*治、*事、财*、外交、司法诸端都能逐步规范化。年岁末,蒋介石藉《大公报》通电全国各报馆,希望各报馆能于年1月1日起,就*务、*治、*事、财*、外交、司法诸端尽情批评,以收集思广益之效。

不仅仅如此,以前为适应“革命”时期的特殊法条也随之进行了修改。年1月31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颁布实行。施行之日,年3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同时废止。原来具有浓厚“革命色彩”的法律被终止。而陈独秀案此后的审判,也正是按照新法,以“危害民国罪”起诉,而非“反革命罪”。

10月25日,何应钦(时任**部长)传讯陈独秀。陈独秀正式澄清,自己与湘赣、鄂豫皖的共产*暴动毫无关系,还向何建议应该联合苏联抗日。何应钦则正式表示,“陈等虽属危害民国罪犯,但以其非现役*人,且犯案地点,又核与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七条前段规定不合”,所以*法司无权管辖,于是命令司长王振南,“备文将陈等转解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判。

于是,陈独秀案成为民国时期第一例由普通法庭审理的国内公民涉共案件。

传讯

10月26日早晨,陈独秀、彭述之转到江苏高等法院江宁地方法院看管。江苏检察官朱儁奉命到南京侦查这个棘手的案子。

陈独秀本人也表达了对法律的尊重,受江苏高等法院传讯时,他表示,“愿尊重国家法律,望*府秉承大公。

陈独秀在狱中受到的待遇尚好。10月26日,他和彭述之因疾病缠身,书面向监方提出改善生活待遇的要求。

陈独秀和彭述之患病期间,监方延请看守所外的医生为他们治病。江苏高等法院亦批准,从11月1日起,由公家发给每日每人上饭两餐,稀饭一餐,支洋三角。他被捕时,身无余物,国民*中央*部特地拨了一百元,为他购置衣被。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之后,年3月,检察官朱儁按照公诉程序,提起公诉。陈独秀的起诉书大致内容,一是他的个人经历中“涉嫌危害民国”犯案要点;一是“以文字为叛国宣传”的具体证据。检方指控陈独秀“显欲破坏中国经济组织,*治组织”,“目三民主义为反动主义,并主张第三次革命,坚决扫荡国民**府,以革命民众*权代替国民**权,其意在危害民国,已昭然若揭”;

结论是“察核被告所为,仅只共产主义宣传,尚未达于暴动程序。然以危害民国为目的,集合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宣传,则证凭确实,自应令其负责。”

审判

年4月14日上午,陈案第一次公开审理。

那天,南京城大雨瓢泼,民众对此案的

1
查看完整版本: 陈独秀被捕后,都发生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