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结合“优环境、促发展”大讨论活动,通报了宜春市法院系统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内容涉及非法狩猎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此外,年,宜春市法院系统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件,审结件。
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赖某非法狩猎案
二、刘某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三、周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四、冷某、冷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五、夏某平、夏某珍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案
六、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七、谢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九、罗某生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十、吴某诉江西省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一来看看
10个典型案例中的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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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野生动物案赖某非法狩猎案
年9月初,被告人赖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自家菜地里用捕猎夹非法猎捕猪獾一只,后被其食用。同月26日上午8点多,赖某又在港口乡水坪村的山场上,安放了两个带报警器的捕猎夹,准备用来猎捕野生动物。当天9时许,经群众举报赖某被查获,案发时两个捕猎夹均未获得猎物。
铜鼓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并捕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猪獾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赖某管制一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捕猎夹五个、报警器两个,予以没收。
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周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被告人周某系居住在铜鼓县农村的六旬老人,其本应安享晚年。年周某在自家山场上看到一片野生红豆杉幼树苗,想到“用这片幼苗做一片风景林该多好,听说红豆杉可是健康树,能延年益寿”,便带着板锄采挖了14株野生红豆杉幼树,又将它们移植在自家菜地里。经过培育,树苗均存活生长。几年后,14株红豆杉树苗长势很好被邻居发现并举报,周某了解到采挖红豆杉的行为涉嫌犯罪,便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涉案14株红豆杉系野生的南方红豆杉。
铜鼓县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周某的主观目的只是将野生红豆杉进行移植,其客观行为与为牟取私利采伐致死的行为有一定的区别,结果上也未造成红豆杉毁坏至死的情形,但仍属于擅自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破坏了珍稀植物的原有生长环境,随时可能危及树木的生长,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悔罪表现良好,自愿补植造林,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涉案的14株野生红豆杉苗收归国有。
冷某、冷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年8月25日,上高县某镇某村村民经商议,决定以公开投标的方式出售本村公路旁已枯死的一株樟树。年9月1日,被告人冷某、冷某某合伙以元购得该株樟树。第二天,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该株樟树以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株樟树为樟科樟属的香樟,立木蓄积为5.立方米,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采伐前已经死亡。年9月18日,被告人冷某、冷某某接到上高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元。
上高县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野生植物行*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本案行为人所出售的香樟虽在采伐前已经死亡,但该香樟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根据《森林法》第32条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规定的精神,采伐林木(含火烧木、枯死木)均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为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年9月被告人唐某收购丰城市某燃料油有限公司50%股权并任法定代表人。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该公司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环保部门多次要求停产整治的情况下,在该公司内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年下半年至年上半年,唐某陆续从新余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集新余钢铁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轧制油桶,计.15吨,并随意堆放在该公司内,年上半年开始进行提炼加工并出售获利。年下半年,唐某以每吨元左右的价格帮助钱某在该公司内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约吨,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年3月23日晚8时许,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该公司因反应釜发生起火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45万元。事故发生后,丰城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厂区外北1#、2#水塘、厂门口东南面水沟及其下游米分别进行取样,监测报告显示水样的污染物因子pH和COD(化学需氧量)均超过国家标准。
丰城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百吨并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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