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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8 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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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年10月14日10时25分许,古**驾驶赣C3***K轻型箱式货车从万载县往上高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高县国道徐家渡镇洲江村路段路口处(沪瑞线KM+M),与同方向同车道由胡**驾驶的赣CJ***9小型普通客车(车上载着江**)发生追尾碰撞,导致事故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对向行驶来的由姚*驾驶的赣C1***W/赣C3**Q挂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了二次碰撞,造成古**、胡**和江**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1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古**驾驶赣C3***K轻型箱式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2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古**驾驶赣C3***K轻型箱式货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胡**驾驶赣CJ***9小型普通客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3、姚*驾驶赣C1***W/赣C3**Q挂重型半挂货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4、乘车人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编辑:严宇婷

核编:*明

签发:张成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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