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青年男女郭某与江某甲于同居期间生育了孩子,后因二人解除同居关系,江某乙由女方郭某抚养,而男方江某甲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后郭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非婚生子江某乙的抚养费。
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决定调解“先行”,后安排了调解。法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考虑到郭某与江某甲所生的非婚生子江某乙年龄尚小,不足两周岁,江某甲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郭某某不适合抚养孩子,故促成达成如下调解:非婚生子江某乙由母亲郭某抚养;江某甲每月负担抚养费至江某乙年满18周岁;江某甲对于其非婚生子依法享有探视权,并约定每月不少于两次探视。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到,家庭的不完整、教育缺失,父母双方或一方缺席孩子的成长,都可能会导致孩子性格自卑乃至扭曲而无法融入社会,希望大家能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尽量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官提醒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居关系男女分手后,对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条链接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上高*法
编辑:*琴
核编:晏草根
签发:陈卫东
投稿平台:县融媒体中心用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