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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0 1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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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环境污染案宣判,被告人方某飞、胡某林、伍某林等八人犯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2万元到1万元不等罚金。

上高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林、胡某、伍某东、伍某林、刘某八、胡某群、胡某花在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以合伙的形式,在泗溪镇洋港村前伍自然村潭山脑原皮革厂敞开的工棚内,收购由被告人方某飞提供的危险废弃物四车,共计.59吨,并非法处置44.16吨。其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被告人伍某东在明知胡某林等人在没有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入股与他们以合伙的形式半场处置危险废物,并承诺解决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协调。

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飞、胡某林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胡某东在明知胡某林等人没有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还参与其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八名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上高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徐威:“本案是我县第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我院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审判。”

上高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聂小华:“事件发生后,我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采样分析所倾倒废物PH值小于2.0为酸性危险废物。目前经有效处置,污染已得到控制。”

(邓璐)

来源:上高之声

编审:欧阳新建、章芳

编辑:晏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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