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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2 1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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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始终是最主要的矛盾点,一旦拆迁补偿没谈拢,那么拆迁户就很可能遭遇非法强拆。今天给大家所讲述的案例,就是一则关于非法强拆中的“偷拆”,市*府在深夜强拆之后不承认是自己所拆,辩称是村民强拆,而拆迁户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市*府强拆的,那么高院该如何裁判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呢?案情简介年2月20日,杨某获取得了毛家巷村地号为号、图号为97号、面积为.32㎡地块的建房土地使用权证,同年建成砖混结构三层住宅楼房一栋,面积为.42㎡,并于年7月18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年,杨某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但因拆迁补偿过低、安置房屋位置偏远及面积不合理,杨某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杨某房屋遭遇“不明人员”采取断水、断电、毁路,房屋周边余坪及果树全部挖空,房屋成为“空中城堡”,年8月13日偷挖房屋窗户一扇,同年9月12日,将三层房屋东边一侧墙面挖毁,年10月1日当晚,该房屋被“不明人员”一夜之间彻底强制拆除。杨某在房屋被拆除后立刻找到拆迁指挥部,指挥部解释称,因为杨某房屋影响开发,被同村村民“义愤填膺”地深夜偷偷强拆,杨某遂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作了询问笔录后,一直没有查清强拆人员是谁,后杨某经过咨询并委托律师,认定强拆机关是市*府,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杨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市*府强拆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遂上诉到江西省高院。二、案件分析本案中市*府选择“深夜偷偷强拆”,现场没有留下一丝证据让杨某追究到自己,此时尽管包括法官在内所有人都心知肚明就是市*府强拆的,但没有证据也让法官无可奈何。此时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判决,必须对现有法律加以解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府负责本行*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市*府是征收的主体,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事项负有全权责任,因此此时如果发生强拆,唯一受益人只有市*府,那么此时除非市*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否则就应当由市*府承担非法强拆责任。而且本案中市*府的下属机构拆迁指挥部辩称是“村民强拆”,被拆房屋是一栋三层楼建筑,试问在几个小时内被整体拆除,这岂是零散村民在无组织情况下可以完成的?更何况公安机关除了作了询问笔录,一直没有查出这些专业强拆的“不明人员”是谁,显然这也是违背常理的,显然这就是市*府组织人员强拆的,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与裁判精神,在“不明人员”强拆发生后,推定市县*府承担责任。三、高院判决一、撤销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赣09行初7号行*判决第一项;二、确认高安市人民*府强制拆除杨平、杨密位于高安市瑞阳大道的房屋违法。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高安市人民*府负担。四、案件总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如果拆迁部门能按照法律给杨某进行安置补偿,杨某肯定不会选择当一个“钉子户”,拆迁部门不仅没有给杨某合法合理的补偿,反而采取断水断电、挖空房屋周围的软暴力手段,乃至到深夜强拆,这些都是违反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的。因此如果大家遭遇了强拆,能够搜集证据最好,当证据不足的时候千万不要着急,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日拿到充分、合法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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