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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年10月12日21时28分许,陈*驾驶湘N5***9小型汽车,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锦丰路永嘉酒店门口,与王**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1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陈*驾驶湘N5***9小型汽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王**骑自行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2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1、陈*驾驶湘N5***9小型汽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王**骑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信息来源:上高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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