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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江西省老龄办公开招投标,确定从年1月1日起,我县*府统保对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府统保对象
具有上高县户籍的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及除上述两种对象之外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年12月31日24时前,年满60周岁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统称为“统保对象”。
2、承保期限
从年1月1日零时起至年12月31日24时止。
3、保险责任范围
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等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保险责任范围。
4、赔付标准
保险对象在保障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和住院治疗,由承保公司给予赔付。
(1)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经报案确认意外事故无争议的,给予赔付元/人;有争议的,经甲乙双方或当地相关单位视情商议确认,给予一次性慰问金元/人。
(2)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按残疾等级分档给予赔付。保险金额最高元/人。
(3)因意外伤害在江西境内二级(含)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给予合理的住院补贴(挂床和非意外性质的治疗不含在内),金额60元/天,每次意外事故补贴最长30天,年累计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及时向承保公司进行报案,并申请理赔。理赔方式和标准解释权归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报案方式
24小时全国报案热线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报案电话为—,
理赔联系人:章嘉骏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上高服务部
上高的联系方式—冷女士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