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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6 1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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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府办公室

关于对江西冠溢陶瓷有限公司“12·28”

较大煤气中*事故结案的批复

宜府字

〔〕41号

上高县人民*府,市直有关单位:

年12月28日16时30分左右,江西冠溢陶瓷有限公司一名员工在对煤气站电捕轻油器设备进行维修时,因煤气中*窒息死亡,另外3名员工盲目施救,均因煤气中*窒息死亡,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规定,12月29日,宜春市人民*府依法成立了江西冠溢陶瓷有限公司“12·28”较大煤气中*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原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委、市工信局(原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上高县人民*府参加,对江西冠溢陶瓷有限公司较大煤气中*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经市*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江西冠溢陶瓷有限公司较大煤气中*事故结案批复如下: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认定江西冠溢陶瓷有限公司“12·28”煤气中*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作业、盲目施救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相关单位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江西冠溢陶瓷有限公司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培训缺乏针对性,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二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一、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九十九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上高县泗溪镇人民*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泗溪镇*府安监干部每月对事故企业进行检查时马虎了事,未查出任何一条隐患,致使企业一直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缺乏针对性、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不足、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审批制度、应急预案未备案等问题,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责成上高县泗溪镇人民*府向上高县人民*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上高县原安监局于年4月18日对事故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但检查不仔细、不全面、不深入,仅发现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不足的问题,没有发现事故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缺乏针对性、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审批制度、应急预案未备案等问题,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责成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向上高县人民*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上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上高县原工信委未将事故企业纳入年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范围,未对该企业开展过检查,对所属行业履行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不到位。责成上高县工信局向上高县人民*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相关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熊秋冬,男,54岁,机修工。在事故中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郑忠成,男,50岁,煤气站站长,安全员。未按规定组织有限作业空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在事故中盲目施救,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扩大伤亡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3.廖云生,男,65岁,行*部主任,安全员。不了解有限作业空间作业规程,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撤销其安全管理员职务,并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一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4.谢明辉,男,47岁,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应急救援处置不当,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撤销其副总经理的职务,并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两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5.陈筠琼,男,59岁,江西冠溢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疏于管理,未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公司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有效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江勇,男,32岁,中共*员,上高县泗溪镇*府事业编制,年4月—至今任泗溪镇安监站安监员。在日常对企业安全检查工作中,对事故企业监管不到位,检查过程中未查出一条隐患,致使该企业主体责任长期落实不到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公职人员*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给予其*务记过处分。

7.邹文明,男,45岁,中共*员,上高县泗溪镇*府事业编制,年1月—至今任泗溪镇安监站站长。在企业日常安全监督工作中,对事故企业监管不到位,检查过程中未查出一条隐患,致使该企业主体责任长期落实不到位,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公职人员*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给予其*务警告处分。

8.卢星,男,31岁,中共*员,上高县应急管理局事业编制,年3月—年2月任上高县安监局监管三股负责人,现为上高县应急管理局监管三股负责人,年3月—至今负责陶瓷等工贸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对事故企业的执法检查不细,工作失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公职人员*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给予其*务警告处分。

9.*国辉,男,56岁,中共*员,上高县工信局行*编制,年1月—年2月任上高县工信委资源股长兼安全员,现为上高县工信局资源股长兼安全员。年以来,从未对事故企业开展过检查,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公职人员*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务警告处分。

10.谢鑫,男,35岁,中共*员,年1月—至今任上高县泗溪镇*委副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此期间,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落实不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诫勉。

11.胡彩虹,女,45岁,民革*员,年7月—年2月任上高县安监局副科级干部,现为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副科级干部,年7月—至今分管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此期间,组织执法检查不细,未有效督促事故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诫勉。

12.况卫国,男,47岁,中共*员,年3月—年2月任上高县工信委副主任,现为上高县工信局副局长,年3月—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此期间,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从未对事故企业组织开展过检查,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诫勉。

(三)其他处理意见

1.责成上高县人民*府向宜春市人民*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由上高县监委对上高县泗溪镇*委书记罗卫红、镇长毛端华,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陈备战,上高县工信局局长游春生进行谈话提醒。

3.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高县监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认真落实到位,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特此批复

年5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小怡欢迎来稿:yczw

yichu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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