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梅子与志超两人年开始恋爱、同居生活,年生下儿子杰仔。在年春节时期,双方协商结婚、孩子抚养问题均未果,志超便离开了梅子和杰仔。梅子一个人抚养孩子有些吃力,于年年初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志超则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元。对此,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杰仔由梅子抚养,志超则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元,付至杰仔18周岁为止。现十年过去了,杰仔准备上初中,当初的元抚养费已远远不能满足杰仔的生活、学习及其他开支需要了。梅子只能作为杰仔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志超每月支付抚养费元。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但梅子未提供两人的有效收入证明,依据江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的标准,本院酌定志超支付给杰仔的抚养费调整为每年元,自起至杰仔18周岁止。
(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费是保障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的必要物质条件,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